問題詳情

38 甲、乙為夫妻,某日甲動手毆打乙成傷,乙至地檢署申告,檢察官傳訊當時目睹事發經過之 15 歲長子丙(依法不得命其具結)為證人,檢察官仍命丙具結作證,丙因恐據實陳述必遭甲責駡,於是虛偽證稱:當 時乙自己不小心跌倒,並非遭甲毆打云云。丙的行為應如何評價?
(A)偽證罪
(B)誣告罪
(C)隱匿他人刑事證據罪
(D)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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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30 年非字第 24 號(一)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 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 。 (二)偽證罪之成立,以虛偽陳述之證人已於供前或供後具結為其成立要 件之一,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極明,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 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 ,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被告某甲為某乙之胞姪 女,屬於五親等內之血親,其因某乙之竊盜案件被傳作證,依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規定,係在不得令其具結之列,檢察官偵查時,雖誤命其具結 ,依照前開說明,不能謂有具結之效力,亦即欠缺刑法第一百六十 八條之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