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法官聲請釋憲的客體?
(A)民法
(B)姓名條例
(C)行政法院 48 年判字第 11 號判例
(D)藥事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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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371 號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