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民國 110 年 9 月,最高法院作成第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裁定(併案:109 年度台上字第 1302號及 110 年度台上字第 709 號),對於非原住民透過借名登記,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使用之情形,裁定借名登記、買賣契約違反民法第 71 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下列何者非屬本裁定所採取的理由?
(A)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即已揭示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對其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 並促其發展
(B)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以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都明訂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C)民法第 71 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非原住民藉法律行為以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之禁止規定,悖於保護原住民族意旨,該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D)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明訂,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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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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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明訂,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非屬本裁定所採取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