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C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刑法上偽造文書罪,著重的是保護公共信用法益,以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而且所謂「他人名義」,指的是非製作人自己的名義,並不是說名義人必須實有其人,只要其所偽造的文書,足以使人誤信其為真正,雖該名義人係出於虛捏,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然會成立偽造文書罪。若偽造的文書是私文書,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若偽造的文書是公文書,成立刑法第211條的偽造公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