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實際上根本不存在之人的名義製作文書,並不構成犯罪
(B)甲未經乙的授權而以乙的名義製作私文書,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C)偽造文書罪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係以發生實際上損害為必要
(D)凡公務員所製作的文書,都是公文書,擅自偽造就會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V.I.C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刑法上偽造文書罪,著重的是保護公共信用法益,以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而且所謂「他人名義」,指的是非製作人自己的名義,並不是說名義人必須實有其人,只要其所偽造的文書,足以使人誤信其為真正,雖該名義人係出於虛捏,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然會成立偽造文書罪。若偽造的文書是私文書,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若偽造的文書是公文書,成立刑法第211條的偽造公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