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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94號刑事判決要旨商品條碼係廠商賦予商品之辨識標記,作為商品從製造、批發、銷售一連串作業過程自動化管理之符號,一經機器掃描及判讀,即可辨識為係某國家某廠商之特定商品,甚或可辨識該商品之批號、序號、有效日期及價格等商品資料,其為表彰一定之商品種類及歸屬而使用於商品上之符號,應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之準私文書,其中數字條碼及電腦條碼分屬該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準私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