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C】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5 甲將其所有 A 地出賣於乙並交付使用,但於未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前,甲在乙不知情下,另將 A 地 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甲與丙間之借款。嗣後,甲仍完成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下列

【評論內容】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評論主題】10 甲對乙有已屆清償期之新臺幣 50 萬元債權,於該債權並無不得讓與第三人之限制情形下,甲未得乙之同意,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丙間債權讓與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評論內容】

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6 若甲對其老闆乙虛偽表示要終止僱傭契約(離職),乙明知甲作虛偽之表示。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之意思表示無效 (B)甲之意思表示有效,但得撤銷 (C

【評論內容】

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評論主題】2 下列關於條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條件成就,意指作為條件內容之不確定未來事實,為之確定發生 (B)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前,係屬無效 (C)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如其條件確定

【評論內容】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評論主題】6 長庚紀念醫院之性質為何?(A)財團法人 (B)社團法人 (C)非法人團體 (D)行政法人

【評論內容】

看了B1的答案,我還以為是我記錯,...

【評論主題】47 鄰人有貓,十分可愛。甲返家,見鄰人飼養之貓走失竟跑來自宅中,被樹叢絆住無法掙脫,甲救下小貓,並將該貓據為己有。關於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A)不成立犯罪 (B)成立竊盜罪 (C)成立侵占遺失物

【評論內容】在目前臺灣,動物是民法的「物」,是動產。 如果動物有主人(飼主),就是有主物,小貓走失,將貓據為己有當然是侵占遺失物罪。

【評論主題】15 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後將拋棄繼承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評論內容】請問樓上~~丙與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非民法第1145條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為何不能適用??法條寫<或>,應為二選一即成立吧?請大大指教~~

【評論主題】6 長庚紀念醫院之性質為何?(A)財團法人 (B)社團法人 (C)非法人團體 (D)行政法人

【評論內容】

看了B1的答案,我還以為是我記錯,還一堆人按讚⋯

財團法人是「非」盈利組織⋯如公立醫院、部分私立醫院(如題目所舉:長庚紀念醫院)

【評論主題】47 鄰人有貓,十分可愛。甲返家,見鄰人飼養之貓走失竟跑來自宅中,被樹叢絆住無法掙脫,甲救下小貓,並將該貓據為己有。關於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A)不成立犯罪 (B)成立竊盜罪 (C)成立侵占遺失物

【評論內容】在目前臺灣,動物是民法的「物」,是動產。 如果動物有主人(飼主),就是有主物,小貓走失,將貓據為己有當然是侵占遺失物罪。

【評論主題】15 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後將拋棄繼承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評論內容】請問樓上~~丙與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非民法第1145條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為何不能適用??法條寫<或>,應為二選一即成立吧?請大大指教~~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70 條所定義之法律?(A)地方制度法 (B)行政院組織法 (C)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D)全民健康保險法

【評論內容】法律: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前面都已經寫臺北市了,依據法律授權訂定的自治條例,由市議會通過,市政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評論主題】34 甲教唆乙殺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雖受教唆,但未去殺 A。然甲已為教唆行為,仍應以教唆犯論 (B)乙前往殺 A,但開槍未射中,甲成立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C)乙前往殺 A,開槍射殺 A 後

【評論內容】(B)被教唆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不遂者:稱「狹義的教唆未遂」,即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被教唆人亦產生犯意並已著手為犯罪行為,但被教唆人因意外障礙而未完全實現客觀之犯罪構成要件之情形。此時教唆人應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論以教唆未遂。(C)逾越教唆範圍,參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597號判例:「教唆犯以須實施者之犯罪在其教唆範圍以內者,始負責任,如實施者之犯罪越出教唆範圍之外,則教唆者對於越出部分之犯罪行為,不負教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