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16 歲之甲與家人同遊花東時拾獲璞玉一塊,返國後被珠寶商乙所盜,乙請師傅琢玉拋光後成為名貴玉器,乙又以高價出售並交付予惡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乙請求璞玉之價額
(B)惡意之乙不能取得名貴玉器之所有權
(C)甲未成年,不得占有無主物
(D)乙將名貴玉器讓與並交付予丙,係屬無權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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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A)甲如能證明其所有物被乙所盜,得請求乙賠償所有物(璞玉)之價額 (B)乙雖惡意,但因為乙增加璞玉的價值高過.....看完整詳解

V.I.C】評論

甲拾得璞玉,原始取得,璞玉之所有權為甲所...

ben Shaw】評論

[第 81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814)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第 81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816)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