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B) 共有物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
【柔】評論
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1﹞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2﹞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3﹞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4﹞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5﹞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yen】評論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喵喵e】評論
34. 有關民法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B) 共有物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逕行變更之(C) 共有物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D)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