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評論
乙女與丙男發生性行為後,懷胎二個月時,經...
【趴兔媽】評論
丁為甲乙婚姻持續中所生之子女,推定...
【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評論
民法1061: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1062: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民法1063: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1064: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甲乙結婚時,乙是懷胎2個月狀態,7個月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產下丁,自丁出生日回溯受胎期間9個月,落在181~302日之間,符合「受胎期間」,故此時,丁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但不久,甲死亡,乙與丙結婚,.....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