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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年 17 歲,依法立自書遺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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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1186 條 (遺囑能力)I 無★★★★★,...
【柔】評論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1186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民法§1196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民法§1197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