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授與經理權於乙、丙、丁、戊,為其經營管理商號之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理權之授與,為要式行為,非有書面,不生效力
(B)對經理權不得加以限制
(C)對於商號事務之處理,如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D)經理權之授與,應具有明示意思,始得生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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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553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民法§554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看完整詳解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553 條稱經理人者,...

【用戶】葉子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53 條1 稱經理人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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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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