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an Liu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B)(C)民法 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乙)。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甲)。(A)普通宣紙與筆墨都是乙的,不屬於動產與他人動產之附合(民法 第 812 條)(D)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 字第 1031017 號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是以,所詢畫廊、收藏家、藝術拍賣公司等,不論是直接向藝術家(著作人)購買,或是在藝術市場購得「畫作」,僅取得美術著作所附著之物的「所有權」,而未取得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因此畫作所有權人如欲利用畫作上的美術著作(包括重製、公開傳輸、散布等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先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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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C)民法 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乙)。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甲)。(A)普通宣紙與筆墨都是乙的,不屬於動產與他人動產之附合(民法 第 812 條)(D)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 字第 1031017 號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是以,.....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