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帥】評論
民法832: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
【柔】評論
參考資料來源:網址區分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之差異性:僅在於「量」的差異,而無「質」的差異,亦即二者同為在他人土地「上下」設定地上權,普通地上權之客體範圍及於所有權之全部區分地上權之客體範圍,僅及於所有權之一定空間內。民法§832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841-1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lisr1025】評論
用益物權的種類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間原則上具有排他效力,若性質上無相衝突,則例外該數用益物權得並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