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柔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860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867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870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用戶】MIN A
【年級】
【評論內容】(A) 甲得使用 A 地 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甲)對於債務人(乙)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B) 甲得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他人 民法第867條前段:不動產所有人(甲)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C) 乙得(不得)將該抵押權由該借款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D) 甲得於 A 地上另設定一抵押權,用以擔保對他人所負債務 民法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僅對登記次序之債權人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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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860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867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870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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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甲得使用 A 地 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甲)對於債務人(乙)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B) 甲得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他人 民法第867條前段:不動產所有人(甲)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C) 乙得(不得)將該抵押權由該借款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D) 甲得於 A 地上另設定一抵押權,用以擔保對他人所負債務 民法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僅對登記次序之債權人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