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ung LI Wan】評論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V.I.C】評論
A、B、D均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以一般在社會大眾上之通念,能接受為標準。
【柏鋒】評論
猥褻之定義依實務見解 :(一)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二)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本題四個選項來看,其ABD三選項以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來看,C選項比起其他三個選項,相對符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故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