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甲與乙均未成年,因前有糾紛,某日甲唆使丙毆打乙而受傷,住院並支付醫藥費等損害,共計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乙向甲求償,甲父丁出面以 15 萬元,與乙訂立和解契約。下列何者錯誤?
(A)乙有權向甲丙請求賠償
(B)原則上,和解契約為不要式、不要物之法律行為
(C)和解係雙方互相讓步,以消弭紛爭,故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 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
(D)乙丁之和解契約,應得乙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方為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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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V.I.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乙有權向甲丙請求賠償(正確)乙為受★★...

【用戶】Eva Lia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和解契約依第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用戶】無敵小麥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756條之1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用戶】V.I.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乙有權向甲丙請求賠償(正確)乙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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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和解契約依第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用戶】無敵小麥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756條之1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