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受乙委託,使用甲名字為「出名人」購買 A 地並登記為所有人。嗣後甲未經「借名人」乙之同意,私自謊報遺失土地權狀,申請補發,取得新權 狀後再買賣、過戶於丙,依實務見解,甲丙間之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A) A 地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均無效
(B) A 地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均有效
(C) A 地買賣契約無效,所有權移轉有效
(D) A 地買賣契約有效,所有權移轉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

【用戶】Get my goal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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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