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關於租賃與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租賃為有償契約,出租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 責任,則以買賣契約成立前存在之權利瑕疵為限
(B)出租人就交付租賃物後始發生之物之瑕疵,仍負租賃物之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買賣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則僅以買賣標的物交付時存在之物的 瑕疵為限
(C)承租人於租賃物之物之瑕疵,得請求終止契約或減少租金;買受人於買 賣標的物之物之瑕疵,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D)承租人於訂定租賃契約時,明知租賃之動產有物之瑕疵,並無特別約定 時,承租人嗣後仍得終止租約;買受人於締約時明知買賣標的物有物之 瑕疵,並無特別約定時,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J-kepgo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D)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I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II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看完整詳解

【用戶】趴兔媽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D) 承租人於訂定租賃契約時,明...

【用戶】趴兔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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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J-kepg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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