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kepgoi】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8 關於租賃與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租賃為有償契約,出租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 責任,則以買賣契約成立前存在之權利瑕疵為限 (B)出租人就交付租賃物後始發生

【評論內容】(D)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I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II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8 關於租賃與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租賃為有償契約,出租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 責任,則以買賣契約成立前存在之權利瑕疵為限 (B)出租人就交付租賃物後始發生

【評論內容】(D)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I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II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取得下列何種資料,原則上應於製作完成時起 1 年內銷毀?(A)通知特定人到場提供之資料 (B)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所得之資料(C)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資料 (D)公共

【評論內容】

(D)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 警察遴選第三人資料收集辦法:

  §6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 治安顧慮人口訪查辦法:

  §2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4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評論主題】18.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危險物經扣留後,如扣留原因未消失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多久期限?(A) 30 日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1 年

【評論內容】

第 22 條1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2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3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評論主題】5.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性交易場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應辦理登記(B)應申請執照(C)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D)於都市計畫地區,必要時得申請於住宅區範圍內經營

【評論內容】第 91-1 條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2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評論主題】39.關於公民投票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具有公民投票權之年齡限制須滿 20 歲(B)行政院無公民投票提案權(C)立法院有公民投票提案權(D)總統有交付公民投票權(E)除總統交付公民投票案外,公民

【評論內容】

公民投票法

第 7 條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第 14 條1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2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3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第 15 條1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2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

【評論主題】37.關於「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等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實施輪班、輪休制度」等規定,並未制定公務員保障之框架性規範。於此範圍內,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的包括:(A)不符憲法保障服

【評論內容】

釋字785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

【評論主題】40.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犯罪組織存在之時,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就有受到侵害之危險(B)犯罪組織指 5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

【評論內容】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 條1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2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第 13 條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評論主題】36.關於原住民族權益保障,下列何者正確?(A)原住民限於規定區域從事非營利之獵捕野生動物(B)原住民得採取礦物、土石出售他人,以增進生活所需(C)非原住民經原住民同意者,得在原住民族生活地區獵捕野生

【評論內容】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9 條1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2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3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評論主題】35.關於罷免區域立法委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B)罷免案提議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以上(C)罷免案連署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0%以上(D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一 款 罷免案之提出(第 75 條~第 78 條)第 75 條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第 76 條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

【評論主題】15.總統行使宣戰、媾和之權。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召集,稱之為:(A)臨時召集 (B)教育召集 (C)動員召集 (D)勤務召集

【評論內容】兵役法§37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評論主題】33.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關於立法院處理程序及追認效果,下列何者正確?(A)須經各委員會討論後,始得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B)院會表決投票時,應採用記名登記投票(C)未獲立法院同意者,該

【評論內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評論主題】17.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關於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下列何者正確?(A)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場所負責人、民眾或警察皆不得加以禁止(B)若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

【評論內容】

第 4 條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第 7-1 條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第 9 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設置哺(集)乳室違反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標準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 10 條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

【評論主題】18.關於中華民國領土,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院或立法院得提出領土變更案(B)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C)領土範圍採列舉方式(D)領土變更案經立法院三讀議決後,即由總統公布,半年後生效

【評論內容】

J328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評論主題】32.聯合國人權公約在我國完成制定「施行法」並開始實施,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包括:(A)《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B)《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評論內容】目前台灣已經通過施行法之核心人權公約:1ICCPR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ICESC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3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4CRC 兒童權利公約5CRPD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尚未透過施行法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3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依規定,應自何時起請假?(A)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日 (B)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 (C)成立競選辦事處之日 (D)競選活動開始之日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1 條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8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法人之無給職人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B)得兼任縣市長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C)下班後得從事政黨活動 (D)法官於任職期間經報

【評論內容】第 7 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一、法定上班時間。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三、值班或加班時間。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執行法規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A)收繳證照 (B)收繳怠金 (C)斷絕水電 (D)進入住宅

【評論內容】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評論主題】20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B)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第 31 條1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A)2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第 50 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B)。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第 43 條1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C):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

【評論主題】8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跟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 解釋宣告其違憲 (B)社會秩序維護法

【評論內容】社維法第89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評論主題】19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散布猥褻物品罪,依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受憲法保障 (B)大法官藉由加入安全隔絕措施之要件,限縮該規

【評論內容】釋字617A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評論主題】4 關於憲法規定之外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與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無關 (B)接納難民為外交宗旨之一 (C)保護僑民為外交宗旨之一 (D)兩岸間協議屬於國際書面協定

【評論內容】憲法第141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評論主題】17 關於出生登記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以戶長為申請人 (B)應以父或母為申請人 (C)如係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D)其旁系血親四親等內之親屬得為申請人

【評論內容】第29條I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II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屬於戶籍登記之身分登記?(A)遷出登記 (B)輔助登記 (C)初設戶籍登記 (D)出生地登記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4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

【評論主題】39. 下列何者,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A)考試委員 (B)省主席(C)各部會首長 (D)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E)行政院副院長

【評論內容】憲法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

【評論主題】20.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上列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3 號解釋意旨,

【評論內容】釋字783號:系爭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限制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工作權,並與平等原則有違。

【評論主題】3 關於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其許可由行政院為之 (B)申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毋須設有住所 (C)國籍法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就殊勳之認定標準另以辦法定之 (D)毋須具有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6條:I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II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評論主題】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應考試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考試權為廣義之參政權 (B)對應考試權之差別待遇,大法官採取寬鬆之審查標準 (C)應考試權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

【評論內容】

釋字760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爭之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之資格,進而參與國家治理之權利。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為廣義之參政權,人民應有以平等條件參與公共職務之權利與機會。鑑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涉及人民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務之執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符。

【評論主題】45 下列甲之行為,何者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A)美國人甲在具中華民國籍之客機內,公然侮辱空服人員 (B)美國人甲,在美國紐約市,殺死到美國自助旅行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大學生乙 (C)日本人甲,在法國巴

【評論內容】

刑法§33:有期徒刑為2月以上15年以下。

刑法分則之罪,如§320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指處2月~5年之刑期,因此不適用§7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43 有關特定物之買賣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包括下列何者?(A)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B)請求解除契約 (C)請求減少價金 (D)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時,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評論內容】

民法

§359: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360: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364: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評論主題】4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立法院決議之覆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提請覆議之標的為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B)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經總統核可(C)立法院對於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