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危險物經扣留後,如扣留原因未消失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多久期限?
(A) 30 日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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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2 條警察對於依法扣...

J-kepgoi】評論

第 22 條1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2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3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