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上列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3 號解釋意旨,認與《憲法》保障何種權利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A)工作權
(B)財產權
(C)平等權
(D)人格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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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yamoler Teac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同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退休教...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同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退休教...

【用戶】像我們這種要考試的ho寫考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783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用戶】J-kepgo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783號:系爭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限制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工作權,並與平等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