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後將拋棄繼承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600萬元,並未立有遺囑。問:甲之遺產依法應如何分配?
(A)乙、丙、丁、戊各150萬元
(B)乙、戊各200萬元,庚、辛各100萬元
(C)乙、丁、戊各150萬元,庚、辛各75萬元
(D)乙、戊各30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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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董羽軒】評論
這題先看繼承,直系血親跟配偶,都是均分然後看題目,誰有資格乙沒問題丙重大侮辱對象是乙,所以還能繼承,因為丙還在,所以庚辛也.....看完整詳解
【V.I.C】評論
請問樓上~~丙與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非民法第1145條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為何不能適用??法條寫<或>,應為二選一即成立吧?請大大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