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儒(五榜達成)】評論
民法第 334 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
【Selena Lin】評論
民法第334條第1項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