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A)營業人將其產製之貨物予以報廢
(B)營業人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
(C)營業人解散時所餘存之貨物
(D)營業人以其進口之貨物贈與員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gogogo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 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