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於憲法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可直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B)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提出聲請
(C)高等法院法官聲請釋憲時,應經由最高法院層轉
(D)立法委員須有現有總額 2 分之 1 以上之聲請,始得聲請釋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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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 (A) 人民於憲法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可直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第 59 條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B)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提出聲請=>O第 47 條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C) 高等法院法官聲請釋憲時,應經由最高法院層轉第 55 條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D) 立法委員須有現有總額 2 分之 1 以上之聲請,始得聲請釋憲第 49 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