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為取得乙對己不利之供述證據,乃約乙至某公園相見談判,期間乙坦承侵占甲新臺幣 300 萬元,日後一定會還等語,甲偷偷錄音存證。甲之刑責為何?
(A)不成立犯罪
(B)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罪
(C)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供給場所便利竊錄罪
(D)成立刑法第 315 條的妨害書信秘密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yufan(112警監雙榜】評論

A) 不成立犯罪 (B) 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罪(兩人非於私人處所,而於某公園談判已屬於公開言論) (C) 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看完整詳解

大榴槤】評論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工作不好找(112上岸)】評論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