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有關憲法之施行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應先經大法官審查確定無違憲後,方得公布施行
(B)憲法增修條文,係由總統令公布實施
(C)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應由總統召集院際調解委員會確認決定
(D)命令與憲法是否牴觸,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確認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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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124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ACD明顯亂寫)(D: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2 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年級】

【評論內容】X(A) 憲法增修條文,應先經大法官審查X確定無違憲X後,方得公布施行→係由總統令公布實施 O(B) 憲法增修條文,係由總統令公布實施 X(C) 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應由總統召集院際調解委員會確認決定→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X(D) 命令與憲法是否牴觸,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確認決定→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法律或命令違憲時,怎麼辦?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依據同法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