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是以何種理由宣告違憲?
(A)性交易行為仍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立法者不得以善良風俗為由禁止
(B)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立法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
(C)就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處以拘留或罰鍰之行政罰,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 原則
(D)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都受憲法職業自由的同等保障,系爭規定侵害性交易服務者的工作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666號解釋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年級】

【評論內容】何種理由宣告違憲→O(B) 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立法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是以何種理由宣告違憲?(A) 性交易行為仍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立法者不得以善良風俗為由禁止→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 (C) 就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處以拘留或罰鍰之行政罰,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X原則→平等原則有違→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X(D) 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都受憲法職業自由的同等保障,系爭規定侵害性交易服務者的工作權→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社會秩序維護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其雙方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致。再者,系爭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