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老師甲告知學生乙,如果上課再打瞌睡,就要將其當掉。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恐嚇危害安全罪
(B)強制罪
(C)恐嚇取財罪
(D)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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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V.I.C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目的及手段有一不法,即成立犯罪。上課不要打瞌睡(目的合法,要學生好好學習)+老師當人(手段合法,老師原本就有著權利)=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