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何種情形,政府機關不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A)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B)因一般買賣土地之登記
(C)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D)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所為之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0795
統計:A(20),B(491),C(30),D(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登記、登記

用户評論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用戶】JiaYi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    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第 29 條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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