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唦】評論
(A)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O)著作權法 第11條(受僱人之著作權歸屬)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B)著作人為獨立創作,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如恰巧有與他人著作高度相似,非屬侵權,仍受保護(O) 最高法院判決:按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人獨立創作之作品,兩作品祇其均來自獨立之表達而無抄襲之處,縱相雷同,亦僅巧合而已,仍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55&ctNode=6982&mp=1(C)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或發現 (O)著作權法 第10條之1(著作權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