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訴願法之規定,不符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份者,向何者提起訴願?
(A)主管院
(B)原部、會、行、處、局、署
(C)總統府
(D)國民大會
【106UP】評論
訴願法§4訴願之管轄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政府提起訴願。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