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昌】評論
期貨交易法第107條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n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二、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職人員、受雇人或受任人。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及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n東。五、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