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得基於重大公共利益以法律對商業性言論加以適當限制
(B)凡為探求真相揭發個人隱私者,法院概不得以毀謗罪相繩
(C)國家應以法律保障人民之媒體接近使用權
(D)傳播媒體編輯自由應受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7348
統計:A(55),B(1541),C(33),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Viola Che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是真實的但依其所提供的資料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不能以誹謗罪刑責辦理

【用戶】曾韋仁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選項的凡錯了,不是全部都可以免責

【用戶】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錯的原因跟樓上說的差不多,主要是因為誹謗罪法條的但書「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此意思即為「雖然你說的事情都是真的,但是這些都是別人的私事,而且跟公共利益一點關係也沒有,依然不能到處去亂說散布。」,因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亦即散布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別人私事,相當於毀損他人名譽。能夠不罰的情況是要為真實且要跟公共利益有關,並非只要真實皆不罰。例如說某大嘴巴到處說A當小三,A也確實勾搭到某已婚之夫,這情況雖然是事實,但與公共利益無關,且也足以毀損A的名譽,讓大家對A指指點點,同樣為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