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嬅】評論
今年年初已修正條文規定 (營業滿兩年這條件已被刪除)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 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 。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受中華民國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期貨業商 業同業公會依自律規章為警告、處以違約金、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分 或全部權益、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置。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期貨交...
【pafnwu】評論
我看書上寫營業要滿2年,請問是法規有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