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孟儒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東西原本在債務人(給付方)手上,但是因為不可歸責(ex.地震)至東西損壞無法給付,而債權人(收受東西之一方)又不須要給付金錢;因此總括來說,整個交易沒有誰給誰錢,只有原本在債務人(給付方)手上的東西損壞,故損失由債務人負擔。情況整理如下(不可歸責雙方)
【用戶】106警特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民法第266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分不能者,應按期比例減少對待給付。」(2)正因債務人無可歸責而給付不能者,喪失對待給付的請求權,其結果無異於給付不能所生的損害,係由債務人負擔,因此稱為債務人負擔主義。參顏台大老師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