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bbs Jethro】評論
何謂視覺障礙者?其法定標準為何? 「盲」並非意指完全看不見,就廣泛定義而言,舉凡全盲、弱視及視覺功能有所缺損,皆可統稱為視障者;但一眼看不見,另一眼視力正常,則非屬視障者,因為法規所定義之視覺障礙者,其界定標準乃指優眼視力值而言(兩眼做比較,視力較佳的那隻眼睛稱之為優眼)。我國及日本均採萬國視力量表為評斷依據,所謂「視覺障礙者」之定義,可分別從醫學上、特殊教育以及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三方面來觀之。 一、就醫學上定義: 由於先天或後天的因素,導致個體視覺器官(眼睛視覺神經、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診療後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 二、從特殊教育服務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