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kinkikids0】評論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a0983678299】評論
(B)廢除禁孕條款
【Alpaca】評論
(A)《憲法》第 7 條(35/12/25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