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學生不服學校的處分或認為處分有侵犯人權之虞時,有若干管道可循求權利救濟,諸如申訴、訴願與行政訴訟等。下列何種情形,當用進校內救濟管道後可提行政訴訟? 
(A)國中生小英因攜帶違禁品到校而被退學 
(B)高中生炳榮於期中考試時作弊,校方做出「記過兩支」之處分 
(C)國中生智維上課吵鬧,被老師罰寫抄課文十次 
(D)大學生小吳因服裝儀容不整,被學校記小過一次
(E)高中生美美在某一科目翹課時數過多,老師對其做出不得參加該科考試的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適中0.4
統計:A(5),B(1),C(0),D(3),E(3)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三代人權、三代人權

用户評論

【用戶】龍凌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382解釋理由書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P.S:這邊講的內容並沒有分...

【用戶】Jenny Yeh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為什麼B不能呢?

【用戶】Jenny Yeh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謝謝 懂了

【用戶】SunnyLO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退學處分。要先區分大學以上 或高中生 救濟途逕 而有不同。學生對退學處分  均可以進行行政救濟,理由如下:高中生以下仍然維持釋字第382號解釋:「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大學生以上教育的學生,則適用最新的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