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會議)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