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Bill quit his job because he did not get along with his c es in the office.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914
統計:A(1741),B(800),C(108),D(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384 號、司法機關、釋字第 384 號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又同條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相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用戶】劉品君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提審制度:提審制度的原理,在防止法院以外的機關非法拘禁人民,而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我國憲法提審制度,有「強制提審」及「聲請提審」等,規定於第八條第二、三及四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用戶】天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答案可以有兩個  比例原則 跟正當法律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4 號解釋,關於秘密證人的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違反下列何者?(A)令狀主義(B)正當法律程序(C)罪刑法定原則(D)罪疑唯輕原則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身障四等◆法學知識-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四等 法緒 BY 胡家榮 轉檔修正#4440答案:B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4 號解釋之見解,秘密證人制度被宣告違憲,其理由係與下列何項...

【用戶】Bing Bi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384 號(節錄)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