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俞萍】評論
1、 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2)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貼貼樂 ( ̄︶ ̄)↗】評論
公文程式條例 第2條 (公文程式之種類)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六、其他公文。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公文程式條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