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cna Huang】評論
1.物權 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並具有排他性的絕對權2.物權從對標的物之支配範圍可以區分為「完全物權」及「定限物權」3.完全物權:可以享有全面支配物之利用與價值之利用的權力。例如:所有權 4.定限物權:僅在特定限度內對於標的物支配之權力,具有限制所有權之作用。例如:所有權以外之其他物權5.定限物權依其支配之內容,又可區分為(1)用益物權:支配物之利用價值〈使用收益〉,例如:地上、永佃、地役、典權(2)擔保物權:支配物之交換價值〉,例如:抵押、質權、留置權
【詹熊熊】評論
了解,謝謝!
【江立中】評論
然而...1.永佃權已經被廢除了 2.地役權更名為不動產役權
【agostodos】評論
(A)地上權: 用益物權、不動產物權、法定物權(B)質權: 擔保物權、定限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