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夏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二編 第172條 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物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用戶】愛出發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未(就是無)、只看無=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