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一、權利義務之客體。包括物及權利二類。其中法律上所稱之物,係指「人體以外,得供吾人生活所需之有體物及自然力」,合先述明。二、房屋拆毀之木材,乃由不動產變形為動產,係民法上所稱之物,為權利客體。地熱,為族以供人類利用之自然力,係民法上之物,為權利客體。已剪下之胎毛,本為人體之成分,然分離後已不失為獨立物之性質,因此目前通說見解亦承認為民法上之物,為權利客體。口中之假牙,一旦與人體相結合後,乃構成人體之部分,屬人格之所繫,即非權利客體矣。
【必上榜,沒有退路!】評論
即便拆了,也不會有人願意買來戴,是吧!
【艾莉】評論
我以為題目說的是所謂的「全口活動假牙」看來是植牙or牙套那種固定式的
【derek801204】評論
口中之假牙、身上之人工心臟非權利義務之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