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ff Pa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五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第二十六條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
【用戶】Zhiquan Kao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題目只提到行政處分原則上選復審(向保訓會)(依保障法§25),但未涉及改變公務人員身份或影響財產權益的行政處分就選申訴。例如:題目明講“受服務機關記一大過的行政處分”,其救濟方式為申訴(向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