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開業執照受廢止或停業之處分時,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幾日內,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報管制藥品收支、銷毀、減損及結存情形?
(A) 7
(B) 15
(C) 30
(D) 60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706
統計:A(145),B(340),C(56),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aki896542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十五日內申報六十日內轉讓

【用戶】海星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9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開業執照、許可執照、許可證等設立許可文件或管制藥品登記證受撤銷、廢止或停業處分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局申報。二、簿冊、單據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由原負責人保管。三、受撤銷或廢止處分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應自第一款所定申報之日起六十日內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並再分別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局查核,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銷燬後,報請食品藥物局查核。四、受停業處分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或自行保管。

【用戶】郭蓉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VS 管藥減損  立即  當地查核7 日內  中央申報(附上地方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