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依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038號判決意旨,侵占罪是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竊佔罪則是「他人之物原不在自己持有之中」為前提,兩罪構成要件相異,不會同時成立。侵占:易持有為自己所有。竊佔:破壞他人持有為自己所有。
【用戶】yt897897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按刑法上之侵占罪為即成犯,於行為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時,其犯罪即告完成(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五號、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六六二號判例及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二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其以後之繼續侵占乃狀態之繼續,而非其侵占行為之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