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下列有關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及設備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能處理生產或服務設施可預見之異常作業或暴雨突增之水量負荷 B設施中易損壞且不易換裝部分應有備份裝置 C.易損壞零件應有備品庫存 D.應設置獨立專用電表
(A)僅 A
(B)僅 A,B
(C)僅 A,B,C
(D) A,B,C,D 均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4615
統計:A(0),B(1),C(2),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曾凱琳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水汙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九 條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應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其規定如下: 一、在最大產能、服務規模、可預見之異常作業或暴雨突 增之水量負荷及依規定應收集之逕流廢水,均能使 處理後之廢(污)水符合本法及其相關規定。但排 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排入之下水水質應符合下 水道法之規定。 二、設施中易損壞且不易換裝部分應有備份裝置;易損壞 零件應有備品庫存。 三、設置獨立專用電度表;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 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者,應設置電子式電度表。 前項第一款規定可預見之異常作業或暴雨突增之水量負 荷及依規定應收集之逕流廢水,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達五 百立方公尺以上者,處理容量不得低於廢(污)水(前)處理 設施最大容量百分之五;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未達五百立 方公尺者,處理容量不得低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最大 容量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