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符合第4條規定,而可申請傷病醫療補助者,以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為例,補助之標準為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七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6713
統計:A(33),B(47),C(144),D(4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社會救助法第4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用户評論

【用戶】李建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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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9條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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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9條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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